【知识点】同步录音录像的八大审查规则(下)

   日期:2022-12-06 09:35: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24    
核心提示:同步录音录像的八大审查规则(一)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的情形(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如果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非同步的问题,该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可能存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出入,如有实质性出入,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同步录音录像的八个审查规则

一、审核规则

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是还原讯问过程的最好方式,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每次讯问活动都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而且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同步录音的质量和视频记录在个别情况下有所不同。一起。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结合讯问笔录、讯问证件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只要有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都要与讯问笔录一一比对审查,对于重要的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也做同步的成绩单以供审查。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主要有两个:①审查供述是否有遗漏、误录、遗漏等;②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1) 检测是否存在应该同步录音录像而录音录像不同步的情况

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①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黑社会组织在国内发展、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等刑事案件;

【知识点】同步录音录像的八大审查规则(下)

④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毒品等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制作大批量刑事案件物品;⑤其他故意犯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当地通用语言;

⑦犯罪嫌疑人抗侦查能力强或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⑧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人可以不认罪的;证据差异较大的;⑩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责任难以区分的;引起信访和舆论炒作风险较高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困难、复杂情况;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如果讯问笔录上写明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实际上并没有录音录像,则可能存在虚假记录或者隐瞒讯问录像的情况。

对于应当录音录像而不录音的案件,被讯问人提出质询,侦查(侦查)机关不能证明讯问合法性的,应当排除有关供述。

案4-22张某故意杀人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运03刑初139号)

争议焦点:是否应该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这份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点】同步录音录像的八大审查规则(下)

判决要点:看守所内没有对被告人第三次、第四次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记录;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在整个过程中进行音频或视频记录,以保持完整性。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不能有相应证据支持,不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

(2)审核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场所时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并签名、按手印后停止。如果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辑、删除等不同步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可能存疑,不能作为最终案件的证据。

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审讯人员可能会因被讯问人不配合而关闭同步录音设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后,再重新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情况被认为是不完整的录音录像设备,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的。

案例4-23 刘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案第869号,发表于《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1卷(总第92卷)。

争议焦点: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不能证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这份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要点:法院审阅了刘某某第三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经查,供述称,审讯是同步录音的,但笔录记载,审讯持续了2小时19分钟,而同步的音视频资料只持续了12分10秒。法院播放了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内容只是侦查人员向刘某某朗读讯问笔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

而且,视频显示,刘某某表情有些疲惫。录音录像无法证实刘某某收集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虽然侦查机关发布了情况说明,但初审法院以不能排除非法取证为由,最终没有将第三次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三)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与讯问证件、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

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一般只是附加卷宗和移送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无法核实实际讯问时间和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但是,辩护人可以通过将讯问证上记载的时间与被讯问人描述的讯问过程进行对比,核实是否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均已移送。

案例4-24 王某受贿案【ZW(】刑事审判参考案第1166号,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17年第3卷(总第108集)。[ZW]]

争议焦点:不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要点:侦查机关立案后对上诉人王某的讯问笔录,其中无同步录音录像:2011年4月21日1份,4月22日1份,2011年4月22日1份,2011年4月22日1份4月28日、2011年4月29日1份 9时30分至11时55分1份、5月4日1份 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步录音讯问值班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视频录制。在回避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无法保证,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审查审讯场所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检查审讯场所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并通过查阅讯问场所设备、器具记录的信息录音录像设备,检查是否有冷冻、饥饿、烘烤等讯问方式。

(5)检查录音录像袋是否密封,存放过程是否合法

录音录像应当由记录人员、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共同封存,由被讯问人盖章并由专人保管。因录音录像保存不当不能恢复讯问现场原貌,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存在的,可以依法排除有关供述。

(六)核对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是否一致

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出入,存在实质性出入的,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七)审讯时检查被讯问人的表情是否正常

在回顾审讯视频时,主要从眼神、面部表情、肢体动作、语速等方面检查被审讯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部分同步录音录像中,被讯问人的语速和用词极其流畅稳定,好像在准备(读)口供,可能有后期录音或同步录音录像被剪辑或打断,并应仔细审查。

(八)审查是否违规使用约束

讯问过程中非法束缚,导致被讯问人违背本人意愿供述的,有关供述不得作为确凿的证据。

 
标签: 法律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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