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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案例简介
包头市某自来水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件已通过: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包头市某自来水公司污泥排放量明显少于其他污水处理厂,遂对该自来水公司排水及使用维护在线监测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目测发现该公司排水水质较差,但在线监测设施显示排水数据达标。进一步查阅该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后发现,存在常量值、最小值等问题数据,存在修改在线监测设施后台参数的嫌疑。通过包头市环境监测站'
依法查处:
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控制设施。”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篡改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包头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6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理,判处自来水公司罚款20万元,原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对原副总裁处以1万元罚款。该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环保调整在线设备数据违法,并处罚金1万元。
自动监控的要点如下:
对比监测不合格原因分析
以COD在线监测为例,对比分析监测不合格的原因。从这几年的对比监测结果来看,在线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往往存在偏差。原因是:
(1) 仪器采样和手工采样的样品往往不一致。首先,在线监测仪从流动取水口取水样,人工监测在排污口取水样。它似乎是同步的,但实际上不是。在线监测设备往往管道较长,难以保证比对实验中人工采集的样本进入系统。分析仪器样品;其次,水样中悬浮物的不均匀性导致在线监测仪器抽取的水样中悬浮物含量与人工采集的水样存在差异,使监测值出现偏差;此外,为了保护仪器设备,
(2) COD在线仪器的测量范围不合适。部分企业废水COD浓度偏低(低于30mg/L),接近或达到在线仪器的测量下限,导致仪器无法准确反映水样浓度。
(3)仪器分析法与人工分析法的测量原理不同,导致比对结果存在差异。如德国E+H公司生产的CSM750/CSS70 COD在线仪分析方法为紫外法,而实验室分析方法为重铬酸盐法。两种方法对水中有机物的氧化能力不同,方法的原理也不同,因此比较结果必然存在差异。
(4)不同企业废水中氯离子浓度有高有低。如果企业废水性质不明,掩蔽剂(硫酸汞)投加量不及时调整,会导致水样中的氯离子被氧化,仪器值偏高。
(5)因维修不及时,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如COD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或仪器校准不到位造成仪器系统偏差。
(6)当企业排水水质较差时,仪器使用一段时间后管道清洁度会降低,影响在线测量结果。
如果有影响。
在线监测的建议措施
1个
加强在线监测仪器的选用
(1)企业应根据自身排水特点选择合适的COD在线监测设备。
(2)新建监测监控系统时,仪器设备的选择可通过市场招标方式进行,同一区域部署的设备不超过3种,有利于管理部门在线进行监测和质量控制。
2个
加强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管理
(1)对于非重铬酸钾法仪器,如紫外法仪器,在日常操作维护中应定期检查UV-CODcr转换曲线的准确性,必要时进行修正。
(二)操作人员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运行评价规范》的要求,规范操作,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比对采样人员应研究在线监测仪器采集样品的规律、管道长度、样品输送速度,并据此确定采样时间和采样点,确保比对实验的样品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收集。水平,收集相同的样本。
关于自动监测设施比较监测相关问题的答复
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程》,比对试验总次数应不少于3次,两对实际水样进行比对合格。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自动监测设施的消解时间、温度等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立即采集2瓶实际水样,一瓶立即上机读取仪器数据,另一瓶送至监测站人工监测。如果第一次比对失败,只有一组比对数据,能否确定设备运行不正常?如果只是发现消解时间、温度等参数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而没有进行相关比对和监测,是否可以确定设备运行不正常?
A:
自动监测设备疑似异常运行的认定,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包括:未按技术规范操作,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擅自更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执法监测的结果判断数据是否因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而出现明显失真,并结合操作和检修记录和验收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参数设置的情况。
“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关闭部分或者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未按规定报告,未及时维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环保调整在线设备数据违法,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照技术规范运行,导致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自动监测数据关联异常的;
(六)擅自修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相关参数、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查或者有效性审查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异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