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复审批准的,属于需要,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2. 首票无验票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接受证伪
未如实检查、监测和记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投产情况的。
4、报告、报告表内容不实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信息明显不准确,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记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五、违反“三同时”
初步设计中未落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估算,施工合同中未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未批准建设过程中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
6.未公布的验收报告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2.排污许可证
1.无证排污或降级管理
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但未实际取证或仅具有排污登记,属于重点管理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的。
2.许可证失效
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整改通知书超过整改期限。
3.申报不全
实际涉及多期项目、多条生产线或多个行业,但仅申报了部分项目、生产线或行业;实际建成产能远大于许可证申报产能的;许可信息只是根据环评报告(表)填写,但与实际情况不符。
4、排放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排污许可证与现场实际排放方式(如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口数量、排放目的地、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治理措施不符的。
5、在线监测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排污许可证载明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但在线监测设施未实际安装、未联网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领签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要求的内容和频率开展自行监测的。
七、未落实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的。
3、污染源自动监测
1.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如果存在主观故意,符合监督和诈骗规定的,可以移送司法(刑事)案件处理。
2、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在线监测的采样、分析、工控机、数据采集仪等各种运行异常问题,导致监测结果失真。粒子采样口和过滤器堵塞,无法正常测量;分析仪光路受阻,光路偏移明显。
标准气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低于70%。烟道截面积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采用氧化脱硝工艺,在线设施未安装二氧化氮转化器或转化率不符合要求的。比例因子设置不正确。连续24小时以上数据缺失,生态环境部门未上报,人工监测。
水样采样口是否正常,集水泵是否正常;采样口水是否被稀释,是否存在外接管路等无效水样,采样管是否为明管,是否堵塞、泄漏,是否固定,后水是否正常排出采样; 标准溶液是否有效,浓度是否正常。
3、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联网
未按要求安装或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需设置,具体排污口参照排污许可证或核发的技术规范。
4、线上设备运维不规范
在线监测运维中的问题,如标准气体和标准液体过期、运维不及时、对比等。有U型管。加热管温度不够,有水滴。标气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达到70%以上。未安装二氧化氮转换器。不满足等速采样要求。
没有完全校准。全过程标定管路未连通,不符合规范要求。站房内没有排风扇,没有温湿度计,也没有空调。烟气反吹气体界面损坏环保调整在线设备数据违法,无法反吹。不接受。进水池计量泵、蠕动泵、换向阀运行不正常,发生渗漏;反应试剂无效,流量计安装位置不正确环保调整在线设备数据违法,pH计无法正常测量;人为修改了数据范围和匹配系数。
4、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和运行
1.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的。要求提供在线数据、自行监测报告和现场测量,描述内容必须包括超标原因、监测方法、排放口、超标、超标时间。呼吸阀、应急阀、逃生逃逸等不算在内。
如果线上数据超标,则只计算日均值。如果每小时平均值超过标准,则没有问题(具有地标规定的除外)。注意排除开炉、停炉等含氧量异常时期。FID、PID、便携式烟雾探测器等检测仪器的数据可作为参考数据,必须进行实际测量。如果检测结果超标,则认为存在问题。
2、通过旁路、暗管偷排污染物
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私自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水。必须有实际排放的证据(现场核查,或通过中央控制系统、台账、红外热成像、周边痕迹等,证明排放确实存在)。不包括少量跑、冒、滴、漏烟气,旁路挡板不严,无组织的少量烟气逸出。有旁通管,但不通气的不算。
3、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
有污水排放,但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设施不同时开放的;
(2)重要操作参数(反应温度、压力、PH值、药剂用量等)存在明显偏差,导致操作效果不佳;
(三)无故跳过部分加工步骤的。需要检测、仪表、中控、操作记录等明确证据。脱硝等起停炉过程,可按标准、许可或按惯例进行一定程度的免除或放宽。不含少量粉尘或VOCs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问题。
4、治污设施运行不规范
排污单位治污设施运行参数(温度、压力、pH值等)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但对治污效果影响不大,排放基本尚可达标排放;初步判断排污单位可能涉嫌异常运行,但未经核实(排污单位无法提供证明设施正常运行的相关材料),未开展监测,案件无法立案被立案调查。活性炭没有及时更换,紫外线灯没有及时保养。
5、未按要求采取高效脱硫、脱硝等措施
高效脱硫、脱硝等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仅落后、淘汰、采用了低效的处理方法。
6、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VOCs等治理设施未实际安装。有必要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核实和提供依据。
7、加工工艺单一、效率低下
不是异味治理,而是采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升级污染物处理工艺。
服务单位:
广东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区:
1、环境管家、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清洁生产、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碳排放核查、绿色工厂
3、废气(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废水处理工程、厂房通风降温、环保空调工程
服务专线:
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女士(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服务单位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金盛丽景8号楼1单元一楼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