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荣枝案二审照片
作者|陈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11月30日,劳荣枝案二审在江西省高院四审再次开庭。劳荣枝数罪并罚,维持一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前,在8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期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关注了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等。一审量刑过重。众说纷纭,这起几近“定案”的案件,因被告方的翻供和辩方提供的新证据,在二审中引发舆论热议。
这是出乎意料的,但在法律原则之内。因为首先,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辩护的余地,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这个问题无解”;其次,这是一起死刑案件,我国对死刑案件的举证标准要求极高,而且劳荣枝和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法子英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不能厘清主奴关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立即执行死刑确实需要慎用。
本文就上述话题以及律师在劳荣枝案中的作用进行探讨。其实,促使我写这篇文章的,是劳荣枝案二审新闻中的大量评论。
撇开那些只表达仇恨并要求立即开枪的评论过多,还有很多人在问,辩护律师的这个新证据有意义吗?是否仅仅通过提出质疑就构成对死刑的改组?我觉得这些都是很好的问题,值得分析一下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最严的死刑证据规则。
证据问题:死刑案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
慎杀是指死刑判决在事实、证据和政策上都要慎重。一方面,事实和证据要坚持最高标准,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定罪证据或者重要量刑证据,不得适用死刑。另一方面,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政策。对于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面临多大压力,都决不能违法适用死刑。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权利,统一行使核准死刑案件的权力。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死刑案件证据的更高要求。2010年,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查明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和《关于审理死刑案件证据判断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证据问题有详细规定。我们一定要记住《死刑证据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死刑案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并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如果立案证据不符合这个标准,就不能依法结案。如果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充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和确立和执行死刑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健全杜绝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劳荣枝案恰恰是一起死刑案件。对于检方来说,需要达到的举证标准是刑事案件中最高的,类似于最精细复杂的外科手术,无论是计划还是过程中稍有疏忽,都可能导致失败。
而这恰恰是防御最有利的武器。只要能提出检方无法解释的“合理怀疑”,或者指出证据不足,就构成对重罪和死刑的精准打击。
在本案中,检方认为劳荣枝并未受到法子英的精神控制或胁迫,并且有多项证据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多起案件中存在串谋。辩方反驳称,劳荣枝从未犯过任何故意杀人罪,认为绑架抢劫也是法子英所为。在劳荣枝的自述中,她“温柔、善良、胆小,一生从未杀过一只鸭子”,只因法子英被迫打她,甚至“在她流产时强奸”。离开法子营后,她觉得“天很蓝”。辩护律师认为,劳荣枝是精神上的“枷锁少女”。
| 劳荣枝(左)与法子颖(右)合影
围绕这些反驳,辩方也提供了一些证据和线索,比如劳荣枝的同学孙某的证词、江西老人桂某连的证词,以及劳荣枝可能有颅骨凹陷和嘴巴缝合导致的事实。被法子英打了。针刺等症状。这就是辩护的“合理怀疑”,这也是辩护的空间。
通过庭审报告可以看出,控方对辩方的反驳和举证作出了回应,形成了控辩对峙,即对辩方提出的“合理怀疑”进行解释和排除。
如果二审法官认为检方的工作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水平,可以维持原判。
主奴身份问题:劳荣枝被胁迫了吗?
《死刑证据规定》还特别提到,对于两人以上可能同时被判处死刑的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人身危险性应谨慎区分,综合判断。,实行差别待遇。
为什么要强调对共同犯罪适用死刑?这是因为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在归案后承认参与犯罪,但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虚假陈述。这在死刑案件中尤为明显。
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千方百计推卸自己的罪责,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综合考虑承担犯罪责任,难以确定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劳荣枝案子的复杂性在于,她的同伙法子英已被处决。
劳荣枝在二审全程为自己辩解,推翻了一审“故意杀人”的所有指控和供述,辩称此案是法子英临时造成的,受到惊吓后跟随法子英指示。既然同案犯已经死亡,而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中对劳荣植的一些已证实的事实描述,对劳荣植是有利的,因为是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其真实性不能轻易否认。
此外,即使有口供,也要特别注意审查口供的真实性,排除引供、逼供的可能。针对此类问题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印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往往以毒品、毒品资金等证据为依据劳荣枝死刑何时生效?律师解读,已经不复存在,难以审查证据,难以认定事实。 ,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时必须特别注意。”
事实上,不仅是毒品案件,其他类型的死刑案件也应坚持上述原则。缺乏物证,主要依据被告人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的佐证关系定案的,不能强制定案。劳荣枝案一审判处死刑的最重要证据是劳荣枝的有罪供述,但二审时他的供述被彻底翻供。辩方还指出,有疲劳审讯和威胁引诱和欺骗。从检方反击的表现来看,可以看出对此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例如,
其实,观察劳荣枝的二审律师配置劳荣枝死刑何时生效?律师解读,对于劳荣枝的二审翻供,检方应该有所准备,提前证明其供述的合法性。毕竟,其中一位律师是证据法博士。此外,他对笔迹鉴定意见可采性的质疑,检方也应该早有预料。
律师提问:为劳荣枝辩护该不该骂?
艾伦·德肖维茨在《最佳辩护》中说:“被告的辩护律师,尤其是在为实际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用一切法律手段隐瞒‘全部真相’。对于被告的辩护律师来说,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证据有失偏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应当反对,而且必须反对法院对证据的认可,即使证据是完全真实的。”
这些言论招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界的强烈不满和猛烈攻击。
劳荣枝案也是如此。相关新闻报道的大量评论都在问一个问题,律师怎么能这样?律师简直没有良心。其实,敢接这个案子的律师,是不怕这样质问的。他们应该有坚强的心来承受这样的指责,但我还是想谈谈律师的职责,以免动摇法律职业的合法性。
律师只关心两个因素:法律和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换句话说,对于律师来说,个人道德必须与职业道德分开。只要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职责就是竭尽全力。
在老挝案中可以看到,律师询问对方证人、提供自己的证人、动用专家、使法庭表演声势浩大,甚至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回避申请等,都被普遍认为浪费司法资源毫无意义。行为来实现其各方的目标。
但是律师这个职业就是这样,他们可以为正义呐喊,他们会帮助弱者和无辜者,不得不承认,他们也可以为不道德甚至犯罪辩护,幸好大多数案件不是非黑即白的,甚至在那些已经被检方打成“铁案”的案件中,也有回旋余地。
|二审劳荣枝辩护律师吴法天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连律师都认为他的委托人有罪并且没有减轻情节,为什么还需要律师?即使最讨厌的被告出庭,即使最臭名昭著的案件开庭审理,好的律师也不会沉默。
任何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可能被控方用来打击犯罪,也可能被辩方用来帮助当事人“起死回生”。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证据规则也体现了对生命和人权的基本尊重。这才是法治应该有的。法律保护弱者和无辜者,但我们不得不容忍它的漏洞,让一些人逃过死刑。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被告人视死如归,就赶紧杀了他。谁来做这项工作?除了公安法,当然也包括律师。
在二审宣判的那天,每个人都要问一个问题,“今天你伸张正义了吗?” 希望关注本案的人,能够在本案中明白正义。
诚然,Justice 有一张像 Proteus 一样的脸,善变,随时准备呈现不同的形状和截然不同的容貌,你需要仔细观察才能了解它背后的东西。秘密。